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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注意!离婚登记程序明年1月1日起调整 [打印本页]

作者: _1_2_3_4_5_6_7    时间: 2020-12-3 15:47
标题: 请注意!离婚登记程序明年1月1日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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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离婚登记程序明年 1 月 1 日起调整
潇湘晨报 2020-12-02 18:3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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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长沙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近日,民政部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婚姻登记有关程序作出了相关调整。
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请求撤销业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因胁迫结婚的 , 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因此,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的撤销婚姻申请。
调整离婚登记程序,离婚登记按照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等程序办理。
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受理。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 ( 四 ) 至 ( 七 ) 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附件 7)的,应当出具。
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一份并自行保存,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婚姻登记员在当事人持有的两份离婚协议书上加盖 " 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x x x x 婚姻登记处 x x x x 年 x x 月 x x 日 " 的长方形红色印章并填写日期。多页离婚协议书同时在骑缝处加盖此印章,骑缝处不填写日期。当事人亲自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原件存档。婚姻登记处在存档的离婚协议书加盖 "x xx 登记处存档件 xxxx 年 xx 月 xx 日 " 的长方形红色印章并填写日期。
潇湘晨报记者张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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