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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告“小米生活”商标侵权后者被判赔5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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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50 光芒天使 发表于 2021-3-16 02:29: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 3 月 3 日发布,为准确理解和适用《解释》,保证正确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3 月 15 日,最高法发布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发布的 6 个典型案例,多起涉及小米、五粮液、阿迪达斯等高知名度商标。其中,赔偿数额最高达 5000 万元。
小米告 " 小米生活 " 商标侵权
按照侵权获利额三倍,判赔 5000 万
最高法通报的基本案情显示,2011 年 4 月,小米科技公司注册了 " 小米 "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手提电话、可视电话等。此后还陆续申请注册了 " 智米 " 等一系列商标。
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自 2010 年以来,先后获得行业内的多项全国性荣誉,各大媒体对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及其小米手机进行持续、广泛地宣传报道。
2011 年 11 月,中山奔腾公司申请注册 " 小米生活 " 商标,2015 年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电炊具、热水器、电压力锅等。
2018 年 " 小米生活 " 注册商标因 " 系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 被宣告无效。此外,在中山奔腾公司注册的 90 余件商标中,不仅有多件与小米科技公司 " 小米 "" 智米 " 标识近似,还有多件与 " 百事可乐 PAPSIPAPNE"" 盖乐世 "" 威猛先生 " 等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
江苏省高级法院认为,网店商品的评论数可以作为认定商品交易量的参考依据。涉案 23 家店铺的销售额可以纳入本案侵权获利额的计算范围。
法院认为,直到二审期间,中山奔腾公司等仍在持续宣传、销售被诉侵权商品,具有明显的侵权恶意。中山奔腾公司等通过多家电商平台、众多店铺在线上销售,网页展示的侵权商品多种多样,数量多,侵权规模大,该情节亦应作为确定惩罚数额的考量因素。
" 小米 " 商标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市场影响力。被诉侵权商品被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不合格产品,部分用户亦反映被诉侵权商品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
法院认定,中山奔腾公司等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导致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良好声誉受到损害,应当加大惩处力度,以侵权获利额为赔偿基数,按照三倍确定赔偿额,对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主张的 5000 万元赔偿额予以全额支持。
对于该案的典型意义,最高法介绍,判决全面分析阐述了认定惩罚性赔偿的 " 恶意 "" 情节严重 " 要件以及确定基数和倍数的方法,既考虑到被诉侵权商品销售特点,又全面分析了影响惩罚倍数的相关因素,确定了与侵权主观恶意程度、情节恶劣程度、侵权后果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倍数,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提供了实践样本,体现了严厉打击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导向。
销售假冒的 " 五粮液 " 等白酒
法院判令售假者承担两倍赔偿
最高法此次发布的 6 起典型案例中,还包括五粮液公司与徐中华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据基本案情通报,五粮液公司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独占使用五粮液注册商标。徐中华实际控制的店铺曾因销售假冒五粮液白酒及擅自使用 " 五粮液 " 字样的店招被行政处罚。
徐中华等人因销售假冒的 " 五粮液 " 等白酒,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等刑罚。在徐中华等人曾因销售假冒 " 五粮液 " 商品被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情形下,一审、二审法院考量被诉侵权行为模式、持续时间等因素,认定其基本以侵权为业,判令承担两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对于该案的典型意义,最高法介绍,徐中华因侵权被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后又被人民法院裁判承担刑事责任。在此情形下,一审、二审法院充分考虑被诉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和倍数,准确界定 " 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 " 等 " 情节严重 " 情形,依法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有力保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示范意义。
三年间三次被查获侵权阿迪商标
按三倍确定赔偿数额共 103 万余元
阿迪达斯公司与阮国强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阮国强等人出资注册成立的正邦公司,于 2015 至 2017 年先后三次被行政部门查获侵犯阿迪达斯公司 "adidas" 系列商标权的鞋帮产品,并被处以行政处罚,累计侵权产品数量高达 17000 余双。阿迪达斯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阮国强等人赔偿阿迪达斯公司经济损失 2641695.89 元。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正邦公司主观恶意非常明显,被诉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后果恶劣,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该院选取 189 元 / 双正品鞋单价作为计算依据,采信阿迪达斯公司提供的 2017 年度会计报表所显示的 50.4% 的毛利润率,并将正邦公司第三次被查获的 6050 双鞋帮计算为销售量,又考虑被诉侵权产品均为鞋帮产品,并非成品鞋,尚不能直接用于消费领域,酌情扣减 40%,最终以阿迪达斯公司经济损失 345779.28 元的三倍确定了 1037337.84 元的赔偿数额。
对于该案的典型意义,最高法介绍,准确计算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是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要前提。二审法院对于权利人尽了最大努力所举证据,不轻易否定,而是坚持优势证据标准,合理确定了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同时,在适用 " 依请求原则 "、认定 " 情节严重 " 方面也具有示范意义。
红星新闻记者 高鑫 北京报道
编辑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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