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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太子 发表于 2021-5-26 09:53:09
5 月 25 日消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 月 25 日起施行。这一新规明确: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然,若是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护持卡人合法利益,但也不为持卡人的过错 " 买单 ",这样的规定具有客观公正的张力。
近年来,银行卡盗刷、信用卡透支息费、违约金收取等行为引发的银行卡纠纷持续增多。尤其是当一些持卡人因银行卡莫名被盗刷而陷入困窘时,发卡行方面的 " 按例 " 扣划款子,令其雪上加霜、委屈不已。
有过错在先,自当承担相应责任,但无过错却被盗刷时,这个责任不能只由持卡人 " 认领 "。
众所周知,发卡行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交易环境,以保护持卡人的财产安全。发卡行未尽到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但现实中,持卡人要想让银行方面认可责任并不容易,因此,这类诉讼时有耳闻。
在厦门,曾有这样的案例:信用卡遭海外盗刷,银行强行扣款,一男子将银行告上法院,赢得官司。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可以排除王先生将卡和密码交予他人境外消费的可能,也没有证据证明王先生疏于保管或故意泄露密码,判决银行返还划扣的款项,同时撤销王先生因此事产生的个人信用不良记录。
这当然是一次 " 完胜 ",但也不乏持卡人败诉例子。过往通过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 " 艰难 ",折射出针对 " 争议领域 " 作出明文规定、消除模糊地带,以利于各方遵循规定、主张权利的必要性。
说起来,银行卡被盗刷,发卡行和持卡人都是利益受损方。在作为 " 第一责任人 " 的盗刷人未揪出的情况下,有关的利益受损方理应客观公平地厘清责任,而不该在相关问题上相互苛责,甚至进行 " 霸凌 "。在这种情况下,推出新规,保护持卡人和发卡行的合法权益,避免形成 " 维权僵局 ",很有意义。
现代快报评论员 戴之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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